一、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、护照、工作证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。
二、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,按照《和平区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查阅利用规定》办理。
三、和平区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,其公布权属于区档案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、转让或出版摘抄、复制的档案。
四、利用者须按照利用规定阅览、摘录、外借、复制有关档案,并可以通过区档案馆网站、信函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咨询和委托代查。
五、查阅档案,每批次不得超过五卷,阅毕按原样还清后,方可利用下一批次案卷,每日查档卷数不限。凡已扫描的档案,本馆不再提供原件阅览。
六、借阅档案,要当面点清,阅毕按原样封装交回。未经许可,不得将档案资料转借他人。
七、爱护档案资料,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勾抹、描摹,严禁涂改、剪裁或拆卷抽取档案材料;不得将档案资料携出阅览室,确保所借档案资料的实体与信息安全。
八、严禁以任何方式在查阅设备上连接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对档案电子目录或全文数据进行拷贝。
九、不得摘录与所查问题无关的内容。在研究著述中引用抄录的档案须经市档案馆同意,并在文中注明“天津市和平区档案馆收藏”字样和该档案档号。
十、随身物品须放置在本馆提供的存物箱内,不得携带箱包、照相器材、食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阅览室,饮用水具须放置在指定地点;保持阅览室内肃静和卫生,禁止喧哗,严禁吸烟,不准随地吐痰。
十、随身物品须放置在本馆提供的存物箱内,不得携带箱包、照相器材、食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阅览室,饮用水具须放置在指定地点;保持阅览室内肃静和卫生,禁止喧哗,严禁吸烟,不准随地吐痰。
十一、凡违反以上规定者,我馆工作人员视情对其进行教育,劝阻,对情节严重者有权停止其利用档案,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十二、查档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至11:30,下午2:00(伏期2:30)至5:00。查询电话:022-27111659
十三、国家规定的节假日、公休日查阅档案,应提前五天与我馆预约。预约电话:022-27112689
地址: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68号
邮政编码:3000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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