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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和平区地方志专家管理暂行办法
 
来源:天津市和平区档案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发布时间:2023-06-01
 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一条  为提高天津市和平区地方志书质量,推动地方志工作发展,根据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 天津市和平区地方志专家(以下简称“地方志专家”)指自然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、科技等领域具有较好理论素养、一定科研成果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学、科研和业务工作者。

  第三条  地方志专家的入选条件、资格认定、聘任、管理等适用本办法。

  第二章 地方志专家条件

  第四条  地方志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(一)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,遵纪守法;

  (二)熟悉与地方志工作相关的国家和省、市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

  (三)有相关行业领域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,有一定学术成就;

  (四)热心地方志事务,年龄30周岁以上,身体健康,能够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关工作。

  第三章 地方志专家的聘任

  第五条  采用单位推荐、个人自荐,和平区地方志编修委员会择优聘任的办法产生。

  在职专家入选前需事先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。

  第六条  入选地方志专家应填写《天津市和平区地方志专家登记表》,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、学术成果等复印件。

  第四章 地方志专家的义务

  第七条  地方志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宣传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,参与业务培训。

  (二)根据区地志办的安排,参与志书、地情书籍评议、审查验收,独立提出审稿意见,并承担责任。

  (三)根据区地志办的安排,单独或合作承担区志及地方综合年鉴、地方志资源开发的撰稿或审改工作。

  (四)参与区地志办组织的课题研究,开展志书、年鉴、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研究。

  (五)参与相关地方志成果奖的评奖活动。主要开展对地方志书、地方综合年鉴、地情书籍、地方志学术论文的评奖工作。

  (六)按时完成区地志办交办的任务。

  第五章 地方志专家的管理

  第八条  地方志专家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和平区地志办资料室(方志馆)史志资料优先查阅。

  (二)免费获赠区地志办组织编纂出版的最新地情书籍、文献等成果。

  (三)参与志稿评审验收、参加培训授课、地情书籍编纂等工作。

  (四)参加市、区组织的地方志工作学术交流、考察活动。

  第九条  入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,终止或取消其专家资格。

  (一)公开发表不当言论,或玩忽职守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

  (二)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;

  (三)由于身体条件、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义务的,及时向区地志办提出辞职的;

  (四)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;

  (五)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。

  第六章 附则

  第十条  由专家本人自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。

  第十一条  本办法由区地志办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