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市和平区地方志书质量,推动地方志工作发展,根据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天津市和平区地方志专家(以下简称“地方志专家”)指自然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、科技等领域具有较好理论素养、一定科研成果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学、科研和业务工作者。
第三条 地方志专家的入选条件、资格认定、聘任、管理等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 地方志专家条件
第四条 地方志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,遵纪守法;
(二)熟悉与地方志工作相关的国家和省、市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
(三)有相关行业领域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,有一定学术成就;
(四)热心地方志事务,年龄30周岁以上,身体健康,能够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关工作。
第三章 地方志专家的聘任
第五条 采用单位推荐、个人自荐,和平区地方志编修委员会择优聘任的办法产生。
在职专家入选前需事先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。
第六条 入选地方志专家应填写《天津市和平区地方志专家登记表》,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、学术成果等复印件。
第四章 地方志专家的义务
第七条 地方志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宣传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,参与业务培训。
(二)根据区地志办的安排,参与志书、地情书籍评议、审查验收,独立提出审稿意见,并承担责任。
(三)根据区地志办的安排,单独或合作承担区志及地方综合年鉴、地方志资源开发的撰稿或审改工作。
(四)参与区地志办组织的课题研究,开展志书、年鉴、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研究。
(五)参与相关地方志成果奖的评奖活动。主要开展对地方志书、地方综合年鉴、地情书籍、地方志学术论文的评奖工作。
(六)按时完成区地志办交办的任务。
第五章 地方志专家的管理
第八条 地方志专家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和平区地志办资料室(方志馆)史志资料优先查阅。
(二)免费获赠区地志办组织编纂出版的最新地情书籍、文献等成果。
(三)参与志稿评审验收、参加培训授课、地情书籍编纂等工作。
(四)参加市、区组织的地方志工作学术交流、考察活动。
第九条 入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,终止或取消其专家资格。
(一)公开发表不当言论,或玩忽职守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
(二)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;
(三)由于身体条件、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义务的,及时向区地志办提出辞职的;
(四)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;
(五)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条 由专家本人自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地志办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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